当有人告诉你,“银行、金融、个人征信不好、被拉黑名单办不了贷款的,大家都可以办!”,你可要小心了,天上没掉下来的“馅饼”,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成为他们的“帮凶”。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因征信存在问题没办法通过合法渠道办理贷款,通过朋友认识网贷职员并添加微信,得知可通过注册公司办理贷款,随后陈某按上线需要办理手机卡并来到福建厦门,在上线的引导下,用其名义注册“厦门**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来到福建泉州将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交给上线,被用于电信互联网诈骗收取、转移赃款。2023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陈某所办对公账户共计过账1100余万元,其中包含已查明的电信互联网诈骗被害人让人骗资金220万元。
伴随“断卡”行动的深入拓展,单纯获利型交易、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犯罪数目在不断降低,随之而来,以“办贷款刷流水”为名向别人提供银行卡的犯罪却有抬头趋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不具备犯罪有意的辩解理由,意图逃避打击。
在该类案件中,不排除有少部分人因认知能力低下受欺骗提供了银行卡,但大多数状况下,行为人既有通过很规渠道办理贷款的现实需要,也可以认知到其所提供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持放纵心态,更有少部分行为人系与上游犯罪分子串通后将“办贷款刷流水”作为应付司法机关调查的方法。
本案中,陈某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其在办理对公账户时签署了“不将开立的银行账户供应、出借、出租给别人”的承诺书,跨地域流动不真实注册公司并将对公账户提供给陌生人用,办理贷款却未支付任何成本,综合认定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法院最后判决其构成犯罪。
在此提醒,办贷款要通过合法渠道,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别人用,“办贷款刷流水”不是逃避打击的天然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