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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行政强制手段冻结的规定

www.sishuzi.com 2025-01-20 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推行,不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能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推行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出货冻结公告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公告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能拖延,不能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需要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出货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二)冻结的原因、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字、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置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准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置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手段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准时公告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公告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置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Tags: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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