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铁路的不同和地域的不同规定了8至20米不等的保护区距离,但没明确规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怎么样处置。
第二,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赞同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些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采取安全防护手段后仍不可以保证安全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这样来看,征地红线或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距离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并不是需要大于或等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距离内的建筑物是不是拆除需要依据其是不是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判断,并不是无条件地全部拆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